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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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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发布人:王志宏   添加时间:2018-03-22 11:02:09   浏览:

青岛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推动学校科技创新发展,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总体实力,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研项目的奖励

对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一负责人、且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纵向项目:国家级项目,理工科类、人文社科类分别按照当年实到经费的15%、30%给予奖励;省部级项目,理工科类、人文社科类分别按照当年实到经费的8%、15%给予奖励。

对获得项目主管部门结题优秀评价的项目予以奖励,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省部级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二)横向项目:单个项目当年实到经费5~30万元的理工科类项目或1~6万元的人文社科类项目,按实到经费的3%进行奖励;当年实到经费30~50万元(不含30万)的理工科类项目或6~10万元(不含6万)的人文社科类项目,按实到经费的5%进行奖励;当年实到经费50~100万元(不含50万)的理工科类项目或10~20万元(不含10万)的人文社科类项目,按实到经费的8%进行奖励;当年实到经费100万元以上的理工科类项目或20万元以上的人文社科类项目,按实到经费的10%进行奖励。

(三)用于计算奖励的经费不包括转拨经费和为委托方购置或研制设备的设备费,不包括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

(四)以组织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不予奖励。

第三条 对出版学术著作的奖励

(一)对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且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并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包括教材类、手册、工具类等出版物),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分为顶级、高水平和一般学术专著,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顶级学术专著按1000元/万字奖励;

高水平学术专著按800元/万字奖励;

一般学术专著按400元/万字奖励。

(二)上述著作出版时如已接受学校资助,应扣除学校资助部分。

第四条 对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

对我校教职工为首位完成人(或通讯作者)且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给予50万元以上的奖励。

(二)ESI热点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ESI高被引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ESI前3%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三)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以论文所在学科期刊影响因子分区进行奖励。分区为1区的,奖励4万元;分区为2区的,奖励2万元;分区为3区的,奖励1万元;分区为4区的,奖励0.3万元。未列入期刊分区表的期刊按四区期刊奖励。

SCI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按年度发布的JCR期刊分区表小类分区为标准。

(四)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以论文所在学科期刊影响因子分区进行奖励。分区为1区的,奖励4万元;分区为2区的,奖励2万元;分区为3区的,奖励1万元;分区为4区的,奖励0.3万元。

SSCI期刊分区以E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为标准。

(五)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A&HCI收录的论文和发表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上的理论学术文章,每篇奖励0.5万元。

(六)在期刊和国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发表的E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七)在CSSCI来源期(集)刊(不含扩展版)发表的论文和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第五条 对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对我校作为承担或参加单位获得的重要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理工科类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1:10匹配奖励。我校作为第二、三及以后完成单位获奖的,分别按照匹配奖励金额的50%、20%、10%予以奖励。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给予1:5匹配奖励;二等奖给予1:2匹配奖励;三等奖给予1:1匹配奖励。我校作为第二、三完成单位获奖的,分别按照匹配奖励金额的40%、20%予以奖励。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参照省科学技术奖奖励。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青岛市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给予1:2匹配奖励;二等奖给予1:1匹配奖励;三等奖给予1:0.5匹配奖励。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奖的,按照匹配奖励金额的40%予以奖励。

对于经科技部审查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按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匹配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的社会力量设奖科技成果,按照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进行匹配奖励。

(二)人文社科类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市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奖的,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的40%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专利奖的奖励

对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专利奖,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中国专利奖金奖15万元、优秀奖8万元。

(二)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10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七条 对鉴定(评价)科技成果的奖励

对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鉴定(评价)成果予以奖励。鉴定(评价)等级为国际领先者,给予1万元奖励;鉴定(评价)等级为国际先进者,给予0.5万元奖励。标准化评价的科技成果除外。

第八条 对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奖励

对我校作为第一专利权人且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授权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国际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国家。

(二)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8万元。

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标准(含规范和规程)的奖励

对我校作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含规范和规程),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国际标准,每部奖励20万元。

(二)国家标准,每部奖励10万元。

(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每部奖励2万元。

我校作为第二及以后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40%、2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同一科研成果获得不同类别、层次奖励时,按奖励对应的最高奖金额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为税前奖金,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从学校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并纳入学校预算。奖金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上述科研奖励,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明属实,学校取消其奖励,全额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青理工科技〔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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